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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6-24
【法律文号】:国发[2000]18号 【执行日期】:2000-6-24
国务院
国发[2000]18号
【字体: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口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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