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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6-24
【法律文号】:国发[2000]18号 【执行日期】:2000-6-24
国务院
国发[2000]18号
【字体: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时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下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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