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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导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产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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