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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3-31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1999]30号 【执行日期】:1999-3-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1999]30号
【字体: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
  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贯彻落实10号文件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
  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1998]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前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把城市中小企业做为主要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划分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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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和春风行动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积极推进并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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