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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8-29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4]87号 【执行日期】:1994-8-29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办发[1994]87号
【字体: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

  八、易地安置的牺牲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办理调动手续,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病故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有劳动能力无正式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待业子女,由当地政府纳入劳动就业与社会发展计划,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九、易地安置的牺牲、病故军官配偶,是地方离休干部的,由安置地区的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属于退休干部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属于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年终结算。其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
  牺牲、病故军官配偶是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其生活待遇及与其有关的经费项目和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易地安置的牺牲、病故军官的学龄子女,由接收安置地区的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十一、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离队时,由军队发给前往安置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行李托运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队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19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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