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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8-29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4]87号 【执行日期】:1994-8-29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办发[1994]87号
【字体: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全和人民的和平劳动,做出了重大贡献。妥善安置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对于加强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政治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的交接和移交后的抚恤优待工作。

  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队担负的任务繁重,流动性大,要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由军队管理十分不便,而且部队难以解决随军遗属尤其是驻边远艰苦地区军队随军遗属的生活、子女上学、劳动就业等问题。为了做好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师以下作战部队中需要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的安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驻新疆、青海、西藏的部队和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城(含)以下地区的部队,驻海岛的部队以及驻上述地区以外的师(含)以下作战部队中的随军遗属(军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及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和驻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投靠军官生活的父母,下同),可以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
  二、 随军遗属可到军官或军官配偶的原籍(含随军时户口迁出地)城镇安置,也可到军官或军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配偶身边无成年子女的,可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到北京、天津、上海(以下简称“三市”)安置:
  (一)军官配遇原常住户口在“三市”(不含随军进“三市”的),从“三市”迁出随军的;
  (二)军官或军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三市”,无子女或子女均未满18周岁的(不含已正式就业的);
  (三)军官的子女在“三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军官配偶在其他城镇无成年子女投靠的。
  随军遗属的安置去向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已在干休所居住的和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地方安置的随军遗属,不再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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