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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1-30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27号 【执行日期】:1997-1-30
劳动部
劳部发[1997]27号
【字体: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四、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工资指导线水平的测算方法参见附件)。
  五、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简析;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
  (二)工资指导线意见
  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
  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
  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照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企业的要求
  试点地区所有企业,应根据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分配。各企业应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中央驻地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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