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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1-30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27号 【执行日期】:1997-1-30
劳动部
劳部发[1997]27号
【字体: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我们制定了《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试点首先在部分地区或中心城市进行,由劳动部统一组织。1997年试点范围由北京、深圳、城都3个城市扩大到包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湖南、山西、吉林在内的十个地区。试点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试点方案。在试点初期,应将工资指导线办法与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等办法并行。随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各试点地区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完善试点办法。
  其他地区暂不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但要在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工资指导线办法的研究探索工作。
  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附件:1、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数学模型
        2、“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指导线水平
  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试点地区城镇各类企业。
  三、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
  (二)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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