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