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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10-26
【法律文号】:部令第8号 【执行日期】:200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部令第8号
【字体: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明;
  (二)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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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和春风行动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积极推进并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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