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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5-7-3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5]273号 【执行日期】:1995-7-3
劳动部 财政部
劳部发[1995]27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摘要)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名类国有企业(包括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四、境外企业中方职工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原则上应与驻在国(地区)企业的工资构成一致。一般应包括正常工作报酬、加班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等。按照国际惯例,房租、水电燃料、邮电、交通、税金、保险、配偶随任、伙食、服装和文化娱乐等项个人生活费用应纳入工资范畴。上述项目纳入工资后,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负担。暂不具备条件纳入工资的个别项目可采取费用包干管理办法,但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为了使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在国外和国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合理衔接、解除其后顾之忧,境外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应该参加国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
  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医疗、工伤和生育等项保险原则上按国际惯例及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未参加驻在国的医疗、工伤或生育保险及虽参加驻在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但不能偿付保险期内回国期间医疗、工伤、生育费用的,应该参加国内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参加国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的,可由国内投资单位为境外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办理投保手续,费用由境外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派出人员期满回国后,其在境外投保且尚未使用的名项保险费原则上应归境外企业所有。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应按国家今后陆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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