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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9-26
【法律文号】:劳社厅发[2000]16号 【执行日期】:2000-9-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0]16号
【字体: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巩固两个确保,深入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部决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依照两条例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重点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及欠费单位。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缴费单位按照两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二、 检查方式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机构的人员,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单位要逐户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 工作要求
  (一)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保证检查力量,深入缴费单位检查。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审计、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促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和这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及要求,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利的意识,促使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还要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先进典型,同时将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新闻媒体曝光,营造踊跃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氛围。
  (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责令其依法进行登记、申报和缴费;对于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对于未按限定期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并缴费的,应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各地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我部法制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法制司联系。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扩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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