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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信息产业部 【颁布日期】:1999-9-7
【法律文号】:信部电[1999]728号 【执行日期】:1999-9-7
信息产业部
信部电[1999]728号
【字体:  
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筹)、中国吉通通信有限公司:
  现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 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 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 国际电话网;
  (四)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五) 卫星移动通信网;
  (六) 数据通信网;
  (七)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网间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以保证电信企业与通信主管部门之间、电信企业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物理连接,以使不同电信企业的用户相互通信并共享电信业务。
  (二) 互联点,是指互联的物理接口点。互联点是互联双方电信设施产权的分界点。
  (三) 主导电信企业,是指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并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份额50%以上的电信企业,以及由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其他电信企业。
  第二章   电信企业的义务
  第六条   主导电信企业有义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互联点上,与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
  第七条   主导电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互联实施办法,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在适当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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