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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5
【法律文号】:沪建建[2002]893号 【执行日期】:2002-12-5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市劳动保障局
沪建建[2002]893号
【字体:  
关于开展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地进沪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实施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工作的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建筑业企业进沪从业人员。
         二、综合保险工作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具体组织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同做好检查督促等工作。
          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工作由发生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工伤认定机构负责,综合保险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
          三、外来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交费卡领取、人员申报、充值缴费和变更等工作。
  (一) 领取缴费卡
       1. 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设有建筑业管理机构的进沪施工企业,到该省(部)在沪建筑业管理机构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在沪无建筑业管理机构的进沪施工企业,直接到市资质资格办领取
          2.企业按要求将单位在沪基本信息录入软件,并打印《单位基本信息表》及生成上报软盘各一份,交市资质资格办审核。市资质资格办受理点:斜土路1175号1104室,联系电话:6403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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