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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17
【法律文号】:沪劳保监[2002]15号 【执行日期】:2003-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监[2002]15号
【字体:  
关于开展2003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第86号令],自2003年1月起,在本市全面开展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管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含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许可的各类营利性、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均应接受年检。
          年检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中央直属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金融(银行、证券、保险)、高校、邮政和跨辖区的连锁企业、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浦东新区除外)、市级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许可的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
          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许可的各类营利性、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年检。
         二、年检的内容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 年检的主要内容:
  1. 单位基本情况;
  2. 单位全部人员情况;
  3. 招、退工手续办理情况;
  4. 外来从业人员使用情况;
  5. 工资情况;
  6. 社会保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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