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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颁布日期】:1999-5-1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 【执行日期】:1999-5-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
【字体: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1999年5月6日,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就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我司提出半年证书需求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附后),经我司审核批准后,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证书的发放和统计。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要求,负责本地区和本行业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办理和验印等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 未设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证书。证书办理和核发的程序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经我司或我司委托的有关机构核准后, 由行业职业技能指导中心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钢印。
  四、 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及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由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五、 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书。我司委托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该书的发放和办理工作。证书办理和核发的程序为: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的复核),并将鉴定(复核)合格人员名册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证书。
  六、 证书的填定和编号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劳培司字[1997]46号 )的要求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证书由于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须交回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集中销毁,并报我司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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