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苏劳社办函[2000]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工作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5]20号)精神,自1995年12月26日起,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失业的,按失业保险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劳教的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恢复领取其停止发放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3、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的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由其档案保管部门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就业登记证》、判刑、劳教及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有关证明材料,填报《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以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苏劳社办函[2000]27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