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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9-17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1999]119号 【执行日期】:1999-9-1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1999]119号
【字体:  
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业工伤残(亡)性质认定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渝劳发[1999]1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有权依据该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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