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11-10
【法律文号】:国务院令第297号 【执行日期】:2000-11-10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97号
【字体: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 追偿债务;
  (二)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