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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1-3-19
【法律文号】:财统[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3-19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统[2001]2号
【字体:  
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促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4月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方法做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为此,现将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以下简称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企业对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要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做好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对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好三部委联合文件精神,特别是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要尽快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对象,原则上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各类企业,都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的工作范围。对于各级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权试点的企业,以及工效挂钩企业,必须逐户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被确认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年度国有资本因客观原因引起增减变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在工作组织、对象确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企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要全部进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确认,具体工作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等企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牵头,会同经贸等企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确认结果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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