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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颁布日期】:1999-12-22
【法律文号】:计价格[1999]2255号 【执行日期】:1999-12-22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计价格[1999]2255号
【字体: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指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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