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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2001-2-6
【法律文号】:国转联[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2-6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
国转联[200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已颁布施行。颁布实施这一暂行办法,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印发你们,望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顺利实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发。这是军队和地方都十分关注、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军转安置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迈出了重要一步。《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社会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军转安置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进行相应改革。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尽早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等重要指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既总结了我国几十年军转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又体现了时代要求和改革创新精神;既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军情,又借鉴了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有益做法,符合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实际,是军转安置工作历史上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规性文件。
  《暂行办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思想。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不同历史时期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回乡转业建设人员是人民的功臣”,“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总的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建设的需要”,“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今后每年也将有大批干部离开军队到地方工作,从军事战线转到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江泽民同志又强调指出:军转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政局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军转安置工作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为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暂行办法》从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到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全面贯彻和充分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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