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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16
【法律文号】:桂劳社函[2000]128号 【执行日期】:2000-8-16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函[2000]128号
【字体:  
关于如何执行桂政劳险函字[2000]17号和桂劳社函[2000]55号函的复函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桂政劳险函字[2000]17号和桂劳社函[2000]55号函的请示》(河行劳报字[2000]1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桂政劳险函字[2000]17号和桂劳社函[2000]55号文并不矛盾,应同时执行。两文的核心都是指“现工作岗位满5年”,只是55号文对“现工作岗位满5年”的起算时间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两文就此问题进行规范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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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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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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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执行桂政劳险函字[2000]17号和桂劳社函[2000]55号函的复函
·转发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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