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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13
【法律文号】:桂劳社法函[2000]15号 【执行日期】:2000-12-13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法函[2000]15号
【字体:  
关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是否纳税问题的复函

  百色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你所十二月十一日《关于工伤、生育基金是否纳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电话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工伤、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原称劳动保险)的主要险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财政申字11号命令)中第三章 对工伤、生育保险有专门明确的规定。1994年7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所列举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了工伤、生育保险。1999国务院第259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对工伤、生育两项基金征缴作出具体规定,是因为按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是由各省具体规定的。
       二、劳部发[1994]504号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 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三、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9号令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当中虽没有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应纳税或不纳税,但毫无疑问与1951年、1953年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了连续性。据了解,目前全国还没有哪一个省、市对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税。我区其他地、市、县也没有这种情况。
       四、如果百色市地税局要征缴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税,请他们必须出示具体征缴这两项社会保险基金税的有关文件、法规。如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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