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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2000-9-30
【法律文号】:[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 【执行日期】:2000-10-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
【字体:  
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

  六、海关应在许可证正本背面规定的签注栏内对每次核销(放行)数量做清晰、准确的签注并加盖海关核销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的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相一致,核销(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海关签注后因故退关或签注发生更改,海关应在签注栏注明并在更改处加盖海关核销章,同时应对电子数据作相应修改。
  七、在目前各发证机构还无法通过网络核查海关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各发证机构在办理退证时,以口岸海关在许可证纸面证书背面签注栏内所记录的核销(放行)数量为凭证。凡签注不清或未加盖海关核销章及有其它疑问的不得办理退、换证,应与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八、验核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填报内容时,对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的审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对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玉米、大米、大豆、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出口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三)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四)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五)“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六)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海关在审核时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但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为确保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实施,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开通了热线联系电话,各口岸现场海关在通关业务中和各企业在报关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热线联系电话寻求解决和咨询(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见附件)。
  十、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EDI中心、海关总署热线电话及联系人
  外经贸部许可证局:
  许小钢:(010)65224689  BP:(010)65055599-87008
  潘智:(010)65224689  BP:(010)68335566-28587
  李红卫:(010)65225873  BP:191-1255743
  戎志晖:(010)65225873
  外经贸部EDI中心:
  田嘉承:(010)65198180  (010)65221166-6803
  王辉:(010)65198440  (010)65221166-6820
  何雪佳:(010)65221166-6804
  海关总署:
  纪会立:(010)65195989
  尹光:(010)65195989
  徐兰平:(010)65195987
  值班电话:(010)6519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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