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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国家审计署 【颁布日期】:1995-8-24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5]329号 【执行日期】:1995-10-1
劳动部 国家审计署
劳部发[1995]329号
【字体:  
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审计署驻各地派出机构,驻各部委审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
  第四条   社会保险的内部审计监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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