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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6-1
【法律文号】:中办发[2000]11号 【执行日期】:2000-6-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00]1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建国50年来,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为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一批矿山经过长期开采,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企业生产大幅度下降,有的长期停产,亏损严重,矿区职工生活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决定对一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的重大举措,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为了扎实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1、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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