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经贸委(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面清理企业欠费,对长期欠费企业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欠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和奖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企业以实物抵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物依法进行拍卖后,原实物抵费金额与实际拍卖收入之间的差额,50万元及以下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并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备案。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销。 三、对破产企业依法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欠费后,仍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核销。破产企业以资产变现收入清偿后,欠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报告,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欠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报告,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四、对于有些欠费积压多年或企业已不存在,变成死帐的,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15号)精神,按规定予以核销。具体核销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自治区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 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清欠。要逐月检查企业补缴计划完成情况,对有资金能力但未完成补缴任务的企业或有部分资金能力但不用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六、从2000年1月起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月将欠费企业情况通报给同级劳动、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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