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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1-2
【法律文号】:桂财社字[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1-1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厅
桂财社字[2000]6号
【字体:  
关于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托收凭证》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托收凭证〉的复函》(南宁银复字[1999]第252号)的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印制了《广西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托收凭证》(以下称《专用托收凭证》)。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专用托收凭证》。《专用托收凭证》属有价空白凭证,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专用托收凭证》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下同)核对样本、抽验质量、验收入库,并负责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二、领用单位会计部门是本单位《专用托收凭证》保管、使用的唯一部门,会计部门要建立《专用托收凭证》保管柜及保管登记簿(格式符后),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登记。
       三、严禁预先在《专用托收凭证》上加盖经办员名章;严禁携带外出;严禁违章签发空白凭证;严禁移作他用。
       四、《专用托收凭证》要按印具的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对残缺、污损的《专用托收凭证》应及时切角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定期装订保管,定期集中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统一核销,并由自治区财政厅监销。
       五、加强《专用托收凭证》的检查监督,严格票证的清理核查制度,负责保管《专用托收凭证》的人员要每月对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单位财务部门对凭证的管理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或未按规定使用,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因违反《票据法》规定的部门、单位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六、原使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托收凭证》、社会保险基金同城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和《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用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并交回开户银行予以注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托收凭证》保管登记簿(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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