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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经贸委 财政厅 审计厅 【颁布日期】:2000-12-25
【法律文号】:桂财社字[2000]213号 【执行日期】:2000-12-25
广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经贸委 财政厅 审计厅
桂财社字[2000]213号
【字体:  
关于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经贸委(局),财政局,审计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和自治区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2000]2号)精神,结合我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欠缴的积压多年或企业已不存在、变成死帐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积压死帐社会保险欠费”)核销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积压死帐社会保险欠费的核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
       (二)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都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
       (三)欠费已变成死帐并积压3年以上的。
       (四)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
       二、积压死帐社会保险欠费的核销程序和办法
       (一)县(市)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核,报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并抄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欠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二)地市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核后,报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并抄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欠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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