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颁布日期】:2001-5-11 |
|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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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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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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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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