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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2-28
【法律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执行日期】:2001-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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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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