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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4-2-1
【法律文号】:民优发[1994]3号 【执行日期】:1994-1-1
民政部 财政部
民优发[1994]3号
【字体: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损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一九九二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见表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其基本标准,在一九九三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见表
  三、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一九九三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见表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在原有基础上,仍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五、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国家财政仍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极大关怀。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不错不漏,及时把钱发到优抚对象手中,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不能挪作它用,应继续用在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的临时困难补助上,也可适当集中,解决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月底以前向民政、财政部写出书面报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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