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九年制定的革命烈士、因公特殊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随之调整。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现将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在一九八九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三)“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四)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在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为保证“三属”的生活达到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中央负责制定全国“三属”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下拨基本标准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