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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3-3-16
【法律文号】:民优发[1993]3号 【执行日期】:1993-1-1
民政部 财政部
民优发[1993]3号
【字体:  
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九年制定的革命烈士、因公特殊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随之调整。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现将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在一九八九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三)“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四)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在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为保证“三属”的生活达到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中央负责制定全国“三属”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下拨基本标准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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