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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8-1-8
【法律文号】:民优函[1998]3号 【执行日期】:1998-1-1
民政部 财政部
民优函[1998]3号
【字体: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 “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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