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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 【颁布日期】:2000-1-17
【法律文号】:桂价费字[2000]29号 【执行日期】:2000-9-1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
桂价费字[2000]29号
【字体:  
关于大中专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
       为了解决住宿对高校扩招的“瓶颈”制约,加快大、中专院校后勤社会化的进程,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根据学生的不同消费水平投资建设不同档次的学生公寓及改造旧学生宿舍,使学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为了使学生住宿收费标准与社会住房租金制度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制定的四个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鼓励社会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学生宿舍的收费政策,住宿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学生宿舍规格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引资新建学生宿舍规格及收费标准表》(见表)。
       二、原有学生宿舍(含公寓式)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核定标准执行,在确保原有住宿条件的基础上,经改造后达到规定的面积、规格和标准的,可由学校提出调整收费申请,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相当于上述同类学生宿舍的收费标准的原则重新核批收费标准。
       三、不住校的学生不收住宿费,住校学生因故中途休学、退学的,应退还未住宿时间的费用。
       四、学生宿舍及收费管理
       1、按我区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各校应提供以8人一室的学生宿舍为主,适量安排4人一室的学生宿舍,少量安排2人一室的学生宿舍。
       2、由于学生家庭承受能力不同,按新的收费标准收费后,学生应打破按班按级统一安排学生住宿的做法,采取由学校提出指导性建议,学生自主选择住宿条件的原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采取强制的办法安排学生到不愿意居住的宿舍就住。
       3、学生宿舍的水电,应保障供给,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需求,同时学校可以创造条件放开水电的供应,由学生自主控制使用数量,超定额使用水、电,其费用由学生自行负担。
       4、凡申报学生住宿费收费的中直、区直各大中专院校,要在申请报告中详列本校学生宿舍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照片。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发证,方可收费。
       5、学生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6、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区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地直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在同一地、同等条件下按不高于区直学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比照执行,并由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具体收费标准。各类高中、职业高中及其以上的中等教育学校不能比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六、本文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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