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人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 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 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 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 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七条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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