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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11-21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4]102号 【执行日期】:1995-1-1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4]102号
【字体: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二) 经工作考核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提出与国内同类人员相应的工资等级的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其工资低于临时工资的,仍按临时工资执行。以后晋升和调整工资,应同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 为保持他们一定的生活水平,每月按其工资或临时工资(不含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和奖金)120%的比例发给生活津贴。
  (四) 在国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并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高级专家和为我国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其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体数额由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商定。
  (五) 来华定居专家在企业工作的,其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由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和原则确定。
  (六) 国外有供养关系(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其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可支付50%的外汇。所需外汇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批准后,到经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当日外汇牌价兑换。
  三、来华旅费和其他补助费
  (一) 来华旅费先由本人垫付,报到后由人事部专家管理司折算人民币报销。如本人垫付确有困难,可由我驻外使领馆借支。
  (二) 安家补助费由人事部专家管理司负责发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为专家配备必要的安家生活用品。购置物品时,应尽可能征求专家本人的意见。
  安家补助费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未满5年的为300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大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为400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性工作5年以上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5000元;具有副教授或相应职务(职务)并连续任职5年以上的为6000元;具有教授或相应职务并连续任职5年以上的为7000元。
  (三) 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
  (四) 生活确有困难或遇有特殊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四、出境及出境期间的待遇
  (一) 对来华定居后申请到其他国家定居的,应予同意;在华工作几年后要求去境外工作一段时间再返回的,可以停薪留职。
  (二) 对在华工作满3年的,可同意其申请自费去境外学习、进修,半年内工资照发,超过半年可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由本人同所在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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