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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11-21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4]102号 【执行日期】:1995-1-1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4]102号
【字体: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三) 对申请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的,在安排好现职工作的条件下应予批准,工资照发。
  五、探亲和休假
  (一) 凡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下同)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合理旅程时间除外,下同);探望父母、子女,每两年1次,假期45天。探亲时,凡有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班机的,应乘坐中国民航国际旅线班机,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按合理路线予以报销。
  (二) 属于工作离不开等原因,本人希望境外的直系亲属来华团聚的,可由用人单位按合理路线报销1人的往返交通费(先由本人或亲属垫付,来华后折算人民币报销)。
  (三) 每年可享受15天的休假(有寒暑假的除外)。如组织在国内休养或参观、旅游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报销;个别申请利用假期在国内进行学术活动的,由用人单位报销1次往返1个地点的旅费。
  六、医疗和交通、住宿、购物等
  (一) 凭人事部专家管理司证明向当地卫生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保健医疗证,享受保健医疗待遇,到指定医院就医。保健医疗类别、指定就医医院及医疗费用等由各主管部门与当地卫生部门商定。
  (二) 由人事部发给《来华定居专家证》。专家偕同配偶及子女凭此证可在国内按我国工作人员同样价格乘坐飞机、火车和住宿、购物等。
  七、住房
  (一) 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或原则分配住房:单身一般不少于两居室1套;2至3口人的家庭,不少于三居室1套;4口人以上家庭,根据其人口和单位实际等情况从优分配适当面积(居室)住房。住房应备有较完善的卫生设备。
  (二) 愿意在我国购买住房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国内同等人员的条件购买。
  八、子女上学、就业
  对来华定居专家子女上学、就业应给予照顾。上中、小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升大学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需要就业的,优先予以安排。
  九、退休
  (一) 凡达到我国规定的同类人员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退休金标准按国内有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在职时的85%发给,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他们退休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十、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后,由国务院人事(科技干部)主管部门批准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专家及其他外籍专家。
  (二)1996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来华定居工作,并经国务院人事(科技干部)主管部门认可的外籍华人专家及其他外籍专家。
  (三)有来华定居工作的愿望,但本人或用人单位希望先工作1至2年,然后再决定定居工作的专家。
  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专家和回大陆(内地)定居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专家,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8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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