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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9-8-9
【法律文号】:劳办险字[1989]4号 【执行日期】:1989-1-26
劳动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劳办险字[1989]4号
【字体:  
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总工会: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卫计字[89]第2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各地依此精神制定的具体规定,亦请抄送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
  附件:
  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卫计字[89]第24号
  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
  《关于肾移植费用在公费医疗报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需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国家财力比较困难,治疗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应当加以限制。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以抑制过高要求。具体三方面负担比例,请你们自行确定。
  二、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类似问题将在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在此之前,这类问题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解决,并先试行,同时,将有关规定告我两部。
  特此函复。
                              卫生部  财政部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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