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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部队驻桂各单位: 为加强对以职业技能和技术等级培训为主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职业技能和技术等级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推动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2、拟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等; 3、受理办学申请,组织社会培训机构设置评议,办理审批事项,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核所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办理年检,组织对社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评估及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4、组织、指导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指导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教研社团活动; 5、受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事项; 6、受理社会培训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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