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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9-12-12
【法律文号】:劳办薪字[1989]6号 【执行日期】:1989-12-12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薪字[1989]6号
【字体:  
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报送《关于首都钢铁公司兼并外地企业需追加工资计划的函》(京劳资函[1989]23号)收悉。近年来,各地兼并企业的现象日渐增多,对于被兼并企业特别是跨地区兼并企业职工的工资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出现了些矛盾。为此,我们研究提出了三条处理意见,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将对被兼并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一、 被兼并企业无论是否保留原法人地位,凡未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原则上都不得按兼并企业工资标准执行,仍应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在地区和本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如已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改按本单位所在地区同一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所有被兼并企业,都不得自行增加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已自行新增进成本的工资津贴等要划转出来,视同新增效益工资或奖金按国家规定依法补交各种税款。
  二、 仍保留法人地位的被兼并企业,其职工的工资奖金水平应随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增长,不得因改变隶属关系就增加工资和奖金。被兼并企业中不保留法人地位,不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职工工资奖金水平可以随兼并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增长,所有被兼并企业原执行的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案当年不做改变;第二年,由兼并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核批。其中,实行“工效”挂钩的被兼并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经济效益基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分别报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
  三、 企业被兼并后,应根据隶属关系变动情况,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办理工资计划指标和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比例的划拨手续。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部门兼并的企业,应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或地区与部门之间办理职工工资划拨手续,并抄送劳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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