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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12-7
【法律文号】:劳社厅发[1998]19号 【执行日期】:1998-12-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1998]19号
【字体: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国人在中国就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 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四、 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就业证);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五、 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在中国的就业与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凭中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使馆、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六、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凭聘用意向书、商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外经贸部、民政部对拟聘用该外籍工作人员的审批文件,到劳动保障部门为拟被聘请的外籍人员申领许可证书,该外籍人员可持许可证书和通知签证函电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将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新证件,原证件废止。新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第六条 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一律不予批准,把好外国人入境就业关,堵住非法就业渠道。各地区要在认真总结《规定》实施两年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从外国人就业的申请、审批、办证,到入境就业后的服务管理,制定一套较为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招用外国人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非法就业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严肃查处,对在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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