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和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信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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