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上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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