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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在校生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经确定的长线专业(工种)的高级工班的毕业生,经批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培养符合职业资格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在校生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办法: 自治区直属技工学校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地市直属技工学校向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见附件见表); 2、经审定的技工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 ; 3、 经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 技工学校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国家和我区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鉴定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内将资格审查结果、鉴定的组织形式和实施鉴定的机构(单位)函告申报鉴定的技工学校。 第十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直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直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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