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办法: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中选择部份职业(工种)组织全区理论知识统一鉴定考试,统考的时间原则定在每年的元月份。没有纳入全区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工种),各地市可以自行确定理论知识鉴定的时间,但操作技能鉴定(考核)必须安排在全区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鉴定结束后进行。 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由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有关行业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实行全国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工种),技工学校相关工种(专业)应届毕业生,一律参加全国统考。全国统一鉴定的考试组织工作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应在所在地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技工学校所在地无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由当地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不允许安排在本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因特殊原因不得不安排的,需经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而且必须实行考评员回避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外单位有关人员担任考评员,负责鉴定及评卷事务。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理论知识鉴定、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鉴定、操作技能鉴定(考核)单科成绩或两科成绩不及格者,均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负责鉴定的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经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技工学校毕业生,由鉴定机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自治区直属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地区性市直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向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技工学校毕业生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桂价费字[1997]189号文的规定执行。 技工学校毕业生鉴定评审费不包括操作技能鉴定(考核)过程中所需的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各鉴定或考核机构可根据考核职业工种的具体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标准,经同意后向考生收取。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收费原则上谁付出谁收取,鉴定或考核机构到毕业生所在学校实施鉴定的,不得收材料、能源、设备等消耗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严格控制鉴定成本,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