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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9-1-23
【法律文号】:劳险司函[1989]1号 【执行日期】:1989-1-23
劳动部
劳险司函[1989]1号
【字体:  
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
  你部[88]人便字017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因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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