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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7-14
【法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执行日期】: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字体: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 简易程序
  16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
  169.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院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174.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17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 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
  十一、 第二审程序
  176.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177.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该上诉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入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 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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