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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7-14
【法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执行日期】: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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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取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理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确定管辖。
  25.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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